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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祥虎与刘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虎,刘冬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刘祥虎,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刘冬青,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虎与被告刘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虎于2015年5月15日以现无法提供被告刘冬青的实际住址、待落实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祥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4437元由原告刘祥虎负担。审 判 长  乔 毅审 判 员  马蕊红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旭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