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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张葳。委托代理人:韦仲烈,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负责人:余昌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湘,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梁佳佳,该行员工。原告张葳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葳于2015年5月15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葳负担464.5元,本院退回原告张葳464.5元。审判员  覃可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