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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玉宾与李孝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宾,李孝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李玉宾,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孝杰,男,年龄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宾与被告李孝杰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玉宾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