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康茂国与韩传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康茂国,男,生于1973年3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韩传忠,男,生于1972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传忠给付欠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2076元及利息。2015年1月28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43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