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丰寿田与开化县音坑乡华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开化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238号原告:丰某某。被告:开化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本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志平,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某某与被告开化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丰寿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霞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