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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与高金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高金安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一九路恒祥城市花园39号商务楼19号。法定代表人傅建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安为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保定同祥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师 坤审判员  张砚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