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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文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白文,女,回族,1967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博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公司董事长。白文申请执行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终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汴民终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文向本院申请自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的生活费每月136.10元共计1088.8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93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