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张棉样与赵开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棉样,赵开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张棉样,女,1950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赵开基,男,1944年8月16日生,汉族。张棉样申请执行赵开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棉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开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