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焦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94号原告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祥权。被告贾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某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委托代理人焦祥权、被告贾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祝照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定亲,××××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同年农历1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贾某乙,现随我生活。婚后因为被告经常喝酒,甚至打我,我们由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打了我弟弟和我父亲,导致我弟弟多处受伤,现导致我俩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贾某乙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平分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焦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经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贾某甲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婚姻登记时间、生育时间、结婚时间都对,被告没有经常喝酒,也没有殴打原告亲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在双方有了一定的了解,奠定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贾某乙,现没有上户口,身体××,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时发生矛盾,后因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农历腊月18日回娘家居住。后来被告家去人叫原告,原告没有回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交往,双方互相有了一定的了解,奠定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自愿结合,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现已分居,但双方应多考虑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冷静正确面对矛盾,尤其是原被告应加强双方的沟通,本着对孩子、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识自己的不足之处,努力完善自己,争取双方和好。针对原告所说的被告与其弟弟和父亲之间的打架纠纷,应及时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本院认为,宜给原被告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告要求离婚,其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对其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秋松代理审判员张立哲人民陪审员李卫国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