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