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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衍运、侯利霞、唐衍来、唐衍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衍运,侯利霞,唐衍来,唐衍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清,山东郓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衍运,农民。被告:侯利霞,农民。被告:唐衍来,农民。被告:唐衍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衍运、侯利霞、唐衍来、唐衍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