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芦荣与郭双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荣,郭双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芦荣,女,1938年3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双恩,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芦荣申请执行郭双恩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芦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双恩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