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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文船酒店有限公司文船山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文船酒店有限公司文船山庄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301房,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华景路120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719286580。法定代表人:朱一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阳天,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853a室。组织机构代码693283698。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文船酒店有限公司文船山庄,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66404。法定代表人:叶赫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广东盈信信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信信息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盈信信息公司认为:一、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或者黄埔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301房,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华景路120号只是上诉人客服中心所在地,上诉人的税务缴纳以及工商登记均在广州市萝岗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著作权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依职权至盈信信息公司注册登记地址301房核实,未见盈信信息公司在该地办公,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可。盈信信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除在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华景路120号2楼另有其他营业地址或办事机构。上诉人盈信信息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盈信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