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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增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增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58号罪犯王增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作出(1997)潍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增建犯盗窃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作出(1997)鲁刑一核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鲁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05)枣刑执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增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增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表扬奖励1次,2015年2月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增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诸城司法局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王增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同意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增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