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平与被执行人张红秋、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平,张红秋,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637-2号申请人刘桂平,女,汉族,1958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张红秋,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83年3月3日生。申请人刘桂平与被执行人张红秋、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为:被执行人张红秋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申请人刘桂平欠款50000元,逾期赔偿损失5000元,被执行人陈刚承担连带责任,该调解书于2014年1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刚的存款557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