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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建冲、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建冲,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徐冲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15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岑建冲。被执行人: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建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冲尔。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946号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建冲、宁波福纳电器有限公司、徐冲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8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1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 审 判员 陈凌锋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