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水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梁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5日,水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王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