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金丽与李东雨、第三人吴香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丽,李东雨,吴香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于金丽,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东雨,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香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丽诉被告李东雨、第三人吴香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于金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