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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剑、谭晓丽与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谭晓丽,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谭晓丽,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吴涛,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李剑、谭晓丽与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现因被执行人有病在身,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治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