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奇文革申请苏雅拉其其格、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文革,苏雅拉其其格,银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20号申请人奇文革,男,蒙古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女,蒙古族,乌审旗保健所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路***栋***号。被执行人银城,男,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什拉乌素**栋***号。申请人奇文革与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偿还申请人100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奇文革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同意将其工资每月扣留3000元用于偿还借款。之前被执行人苏雅拉其其格偿还了申请人36000元,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和解协议达成的还款期限,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申请人奇文革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