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万军诉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军,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李万军,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善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尧,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法定代表人张洪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军诉被告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所涉旅客运输客车(车牌:青F016**号)系从成都市往青海省果洛州大武县方向行驶,该车辆在成都的始发站点为城北客运中心站,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北二段85号,在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运输合同始发地不在成华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