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洛南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姜焕民,男,2014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系被申请人姜焕民之母。诉讼代理人杨实际,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医申(2015)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焕民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祝博、被申请人姜焕民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杨实际和董鹏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称��2014年8月12日19时30分许,姜焕民之父姜某甲在其家房屋明檐涧的火坑灶口烧炕,姜焕民用台阶上晾晒的未打籽的小豆杆在灶口烧火取暖,姜某甲在口头劝阻无效后,便将灶口中的小豆杆往出拽,姜焕民遂对姜某甲辱骂,并从台阶上拿起斧头在其父姜某甲头部猛砍数下,致其父当场倒地,姜焕民再次用斧头往倒地的姜某甲头部猛砍,致斧头深扎在其父头部,不能拔出,姜焕民手握斧把将其父姜某甲连人带斧拖至其院中,将斧头从其父头上拽出,致其父姜某甲当场死亡,姜焕民还在院内唱歌,后被接到群众举报赶来的警察抓获。经洛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姜某甲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斧头)砍击头部,致脑挫裂伤而死亡。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嫌疑人姜焕民圆领T恤衫上血迹、现场提取豆杆上血迹、嫌疑人姜焕民蓝色塑料拖鞋上血迹、现场提取���头上血迹、现场提取地面上血迹、现场提取台阶上血迹检出其基因分型来源于姜某甲的可能性为99.9999%,死者姜某甲与嫌疑人姜焕民符合单亲遗传关系。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焕民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2014年8月12日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认为姜焕民所患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再次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请委托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置,给予被鉴定人相应的抗精神病治疗,而且要给予长期的严密监护,避免被鉴定人可能再次伤害他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斧头一把;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撤销案件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某、姜某乙、郝某某等人证言;被申请人姜焕民的供述等。据此认为,涉案精神病人姜焕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被申请人姜焕民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诉讼代理人杨实际和董鹏鹏均同意对姜焕民实行强制医疗。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19时30分许,姜焕民之父姜某甲在其家房屋明檐台阶的火坑灶口烧炕,姜焕民用台阶上晾晒的未打籽的小豆杆在灶口烧火取暖,姜某甲在口头劝阻无效后,便将灶口中的小豆杆往出拽。姜焕民遂对姜某甲辱骂,并从台阶上拿起斧头在其父姜某甲头部猛砍数下,致姜某甲当场倒地。姜焕民再次用斧头往姜某甲的头部猛砍,致斧头深扎在姜某甲头部,不能拔出。姜焕民手握斧把将其父姜某甲连人带斧拖至院中,将斧头从姜某甲头部拽出,致姜某甲当场死亡。姜焕民被随后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洛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姜某甲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斧头)砍击头部,致脑挫裂伤而死亡。经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嫌疑人姜焕民圆领T恤衫上血迹、现场提取豆杆上血迹、嫌疑人姜焕民蓝色塑料拖鞋上血迹、现场提取的斧头上血迹、现场提取地面上血迹、现场提取台阶上血迹检出其基因分型来源于姜某甲的可能性为99.9999%。死者姜某甲与嫌疑人姜焕民符合单亲遗传关系。经陕西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姜焕民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4年8月12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提出强制医疗建议:被鉴定人姜焕民所患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再次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请委托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处置,给予被鉴定人相应的抗���神病治疗,而且要给予长期的严密监护,避免被鉴定人可能再次伤害他人。另查明,被申请人姜焕民患精神病多年,虽长期服药但病情仍未缓解,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报案人的情况、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2、洛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广东、罗俊出具的对姜焕民的抓捕经过、报案记录证明,被申请人姜焕民的到案经过及报案人报案的有关情况等。3、洛南县公安局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明,被申请人姜焕民的出生年、月、日及其他个人身份信息。4、洛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洛南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13日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姜焕民杀害其父亲姜某甲时所穿衣服及使用的作案工具。5、洛南县看守所证明及在押人员张某某、李某某、屈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姜焕民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烦躁不安、自言自语,不好好吃饭,晚上不睡觉,吃屎、喝尿,还吃瓜子皮、烟头等。6、洛南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明,2014年12月3日,洛南县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姜焕民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故决定撤销此案。7、洛南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2014年8月13日,洛南县公安局从姜焕民身上扣押的衣服与现场勘查笔录中提取物证登记表中登记的衣服为同一物品。另证明,姜焕民患精神分裂症,辨别能力不足,不具备辨认作案工具的条件。8、物证斧头一把证明,被申请人姜焕民在其家杀害父亲姜某甲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9、证人陈某某(姜焕民之母)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晚上7点多,其儿子姜焕民在家台阶上烧小豆玩,其丈夫姜某甲拦挡时被姜焕民持斧头砍死,周围村民帮忙电话报警,后姜焕民被警察带走的事实。同时证明,其儿子姜焕民患有精神病,曾在华阴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的情况等。10、证人姜某乙(姜焕民之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19时11分,其与老婆黄某某、女儿姜某丙在家看电视,接到母亲打电话说其父亲被姜焕民用斧头砍死了。其赶到母亲家时看见父亲姜某甲趴在院子,头跟前一大滩血,其到跟前一看其父亲都不行了。后来周围村民都来了,听说郝某某给派出所报了警,警察来后将姜焕民控制的事实。11、证人黄某某(姜某乙之妻)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晚上7点左右,其与丈夫姜某乙、女儿姜某丙在家看电视,接到婆婆陈某某打电话说其公公被姜焕民用斧头砍死了。其和丈夫姜某乙赶到婆婆家时看见公公趴在院子中间的地上,头跟前一大滩血,其赶紧到河对面叫人帮忙,后来派出所来人了。同时证明,姜焕民小时候精神正常,后来从新疆打工回来被人打了,脑子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的事实。12、证人郝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晚上,其听说姜某甲被其次子姜焕民用斧头砍死了,就电话向派出所报了警,后和派出所民警一起赶到姜某甲家的事实。13、证人路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天快黑时,姜某乙之妻黄某某到其家路口喊叫说姜某甲被姜焕民砍了,后其在去姜某甲家路上时碰见姜某乙,听姜某乙说姜某甲已经不行了,随后村上其他人都来了。又证明,姜焕民小时候精神、智力正常,后来在新疆打工回来精神就不对劲了,还被送往华县的精神病医院治疗过的事实。14、洛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洛南县公安局在姜某甲被杀后到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现场痕迹和物证进行了登��,并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15、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洛)公(法)鉴(尸)字(2014)35号公安司法鉴定书证明,死者姜某甲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如斧头)砍击头部,致脑挫裂伤而死亡。16、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商公(司法)鉴字(2015)72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嫌疑人姜焕民圆领T恤衫上血迹、现场提取豆杆上血迹、嫌疑人姜焕民蓝色塑料拖鞋上血迹、现场提取的斧头上血迹、现场提取地面上血迹、现场提取台阶上血迹检出其基因分型来源于姜某甲的可能性为99.9999%。死者姜某甲与嫌疑人姜焕民符合单亲遗传关系。17、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姜焕民患有精神分裂症。其2014年8月12日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并提出强制医疗建议。18、被申请人姜焕民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4年8月12日晚上,其在台阶上烧洋小豆,其“爷”姜某甲(事实上为姜焕民之父)拦挡,其不知道为啥就用斧头到姜某甲的头上砍了三、四下,后又将姜某甲拖到院子里,姜某甲的头上流血,不说话了,其被一群人带走。同时证明,其有精神分裂症,曾在精神病院治疗过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焕民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姜焕民强制医疗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姜焕民强制医疗。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X印代理审判员 严 丹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