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月,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蒋立杰(系被告李某母亲)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月,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吵架,婚后不久,被告就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破裂。结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十万元彩礼,2014年11月10日双方分别购置了结婚用品,原告花费8500元,被告买金饰品花费1万元左右。2014年11月29日婚礼当日收到礼金33000元。以上钱款均在被告处。由于婚前给付被告彩礼,导致本不富裕的家庭欠下很多外债,现生活困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10万元彩礼;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许某某就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铁岭县阿吉镇乌巴海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家庭因结婚欠了很多外债,原告母亲患病,现生活困难。被告有异议,认为内容不真实,因该证据无具体负责人签字,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证人潘某证言,证明原告父亲许某某因原告结婚向其借款20000元,被告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因有欠条佐证,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4、证人焦某某证言,证明原告父亲许某某因原告结婚向其借款30000元,被告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因该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5、证人柳某某证言,证明原告父亲许某某因原告结婚向其借款30000元,被告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因该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6、证人蔡某某证言,证明原、被告经其介绍相识,经其手原告共计给被告彩礼10万元,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7、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礼当日被告父母及姐姐给原告的改口费33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异议,父母给的钱和姐姐给的钱都是从原告给被告的彩礼钱中出的,因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父母和姐姐给原告红包,无法直接证明具体钱数,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成婚过程及子女情况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还希望跟原告继续生活。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的,介绍的时候我已经跟原告说明了我的病情,婚前我们一直相处的很好,婚后感情也没有破裂。婚后一个多月,我犯病了,原告家因为没有经历过这事觉得承受不了,才让原告跟我离婚的。定亲的时候原告家给了我10000元钱,但是原告一直在我家住,这钱都用于我俩平时日常开销了。结婚之前,原告又给我90000元彩礼,但是婚前原告买手表项链花费8500元,我买三金花了21000多元,买衣服回头鞋花500元,给原告父母买衣服花2000元,给原告奶奶买鞋花200元,给原告妹妹红包500元,原告零花1000元,李某及父母买衣服花10000元,租婚纱400元,买药5000元,买化妆品2000元,压被钱24000元,以及我离家期间的生活费用,这些钱也花的差不多了。因为我有病,无经济来源,我不同意离婚,要求被告给我看病,病好了我还希望跟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李某就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北京军海医院发票3张,证明被告李某治疗癫痫病花费医疗费3761.6元,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五个多月后,于2014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有共同财产原告给被告彩礼10000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沟通不畅,吵架在所难免,虽暂时分居,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被告对待婚姻态度应审慎,共同生活期间应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情感,彼此加强理解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也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兆瑞雪代理审判员 李新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