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8-08
案件名称
叶明芬诉袁明彬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46号原告叶XX。被告袁XX。原告叶XX诉被告袁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XX诉称:我与被告家属上下只隔一条后阳沟的邻居,1970年,被告将多颗紫木树种植于我阳沟上方,我发现后担心树长大后会对我的房屋造成危害,请求被告清除,被告却以树是种植在自己的地盘上不予清除。久而久之,树长大后,树干枝叶延伸至我家屋顶经常打坏我家房屋之瓦,一遇到恶劣天气情况更糟,我每年都要耗资300多元进行维修房屋,因此我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并经司法部门调解多次未果,为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清除危害原告房屋的多颗紫树木,并负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费;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相邻关系,1970年时,被告种植了大约20棵紫木树在原告房屋后墙阳沟上方(距原告后墙屋檐约1米),其中离原告房屋较近的几棵紫木树因长大后树干的分枝延伸到原告的房屋面之上,每逢恶劣天气(冰雹、大风、大雨),延伸到房屋上面的枝条形成的冰条、大的枝干等会损坏原告���屋瓦片,原告修复屋面约花费了600元左右的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方协商处理,被告方均以该树是种植在自家地盘上为由没有与原告达成调解。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如前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本院现场查看图片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下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所栽种的紫木树因长大后树干的分枝延伸到原告的房屋屋面之上,每逢迎恶劣天气(冰雹、大风、大雨等),延伸到房屋上面的枝条形成的冰条、大的枝干等会损坏原告的房屋瓦片,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已构成相邻侵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理掉延伸到原告屋面之上的树干枝条。原告所主张的由被告承担修复屋面的费用600元,为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XX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清理掉所栽种紫木树延伸到原告屋面之上的树干枝条;被告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叶XX屋面修理费用6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袁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铁 兵人民陪审员 赵泽菊人民陪审员 倪家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