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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勇与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勇,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888号申请执行人:于勇。被执行人:王海波。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波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14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