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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异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宁社林与被执行人王小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丽,宁社林,王小聪,汤恒,王永杰,王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异字第00009号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女,生于1970年9月21日,汉族,农民。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宁社林,男,生于1969年4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聪,男,生于1983年4月18日,汉族,农民。第三人:汤恒,女,生于1988年7月21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王小聪之妻。第三人:王永杰,男,生于1958年1月6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王小聪之父。第三人:王彩文,女,生于1960年5月4日,汉族,职业同上,系王小聪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宁社林与被执行人王小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王小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9130.20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宁社林各项损失325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30元。被执行人王小聪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异议申请人王艳丽、宁社林申请追加第三人汤恒、王永杰、王彩文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负有连带清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中查明,第三人汤恒与被执行人王小聪系夫妻关系;王永杰、王彩文与被执行人王小聪系父母子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异议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汤恒、王永杰、王彩文为本案被执行人。汤恒、王永杰、王彩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王艳丽、宁社林清偿债务74370.2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晓东审判员  张文育审判员  晏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州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