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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XX与裴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X,裴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秦XX,女,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被告裴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裴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秦X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