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XX与裴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X,裴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334号原告秦XX,女,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被告裴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裴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秦XX负担。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