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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刁辉雄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65号原告刁辉雄,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德民,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生。委托代理人方文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1栋7楼、2栋802、804。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辉雄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珊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