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XX安与XX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XX平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XX安,男,1963年9月18日出��,汉族,住曲阜市。被告XX平,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安与被告XX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周祥云审判员 刘洪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