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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迟昊与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昊,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迟昊,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迟长功,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之父。被告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0640736-3。法定代表人伦丽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国浩,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系被告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昊诉被告青岛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迟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7.5元,由原告迟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繁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