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张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与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张商初字第60号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悦华路151号2号办公楼东侧6楼B单元。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太华镇楼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佳兴公司)与被告无锡迅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佳兴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佳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合佳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合佳兴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杜鹏伟书 记 员 钱重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