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高义与王拥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杨高义,男,汉族,教师,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拥军,男,汉族,下岗工人,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杨高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拥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拥军应赔偿申请人杨高义损失172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拥军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军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