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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池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方龙祥与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林彩蛾、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龙祥,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公司,林彩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方龙祥,男,1961年9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孔云福,董事长。被执行人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孔云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彩娥,女,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池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池州公交集团贵池汽车运输公司、林彩娥的存款人民币156790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