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赵文与雷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丽,雷治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10号原告赵文丽。委托代理人石永红,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治德。原告赵文丽诉被告雷治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丽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治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丽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雷治德向原告人民币500000元,期限1个月,并约定以自有土地证件向原告提供抵押,并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息至今未付。现现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一份;3、武集用(2007)字第6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雷治德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雷治德向原告赵文丽借人民币500000元,期限1个月,并约定以位于桔柑乡大寨子村184㎡雷治德的土地证件做抵押,并出具了借款借据载明:“今借到赵文丽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整,以土地证件做抵押,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金。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雷治德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雷治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文丽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本案受理费8850元,由被告雷治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雍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