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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勇利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利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山,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琼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