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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关世光与郭迎涛、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世光,郭迎涛,沈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关世光,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冰、牛小飞,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迎涛,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莉莉,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关世光诉被告郭迎涛、沈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世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2.5%计算。原告通过银行卡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贰拾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按月通过银行卡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利息付至2013年8月份止,未再支付。2014年3月1日,原告担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要求被告为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偿还,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借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信息,并经本院通知未到法庭办理公告相关事宜,原告应明确被告送达方式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世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