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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贵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贵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03号罪犯贵鹏,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8月25作出(2009)定中刑二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贵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止,于2010年1月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2013年8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36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5分,并取得电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工件焊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84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并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缴纳罚金18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贵鹏予以减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