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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彭继安与咸立强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继安,咸立强,黄宝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继安,男,汉族,1955年2月21日出生,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服务办公室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士美、刘爱华,均系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立强,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无业,住泰安市。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黄宝忠,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邑县。再审申请人彭继安因与被申请人咸立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宝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商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彭继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