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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59号原告: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清苏。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卢庆康,浙江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燕。原告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姬永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庆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为嘉兴市南湖区澳洲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被告为该小区41幢1单元101室业主。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拖欠物业费5802.78元。原告多次向其催款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物业费5802.78元及滞纳金1418.11元(暂计算至起诉日,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澳洲花园物业服务合同1份,在该合同中载明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特别的说明了被告所需缴纳的物业费及其居住房屋。2.催收管理费律师函,律师函快递面单及签收情况,证明因被告拖欠物业费,所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讨物业费。3.业主临时公约及被告所居住的商品房的交接手续,证明被告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4.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所有的诉争房屋的建筑面积,该登记面积为原告计算物业服务费的依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待证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内容,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为嘉兴市南湖区澳洲花园41幢1单元101室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从事该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叠加住宅的物业费用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5元,叠加住宅的地下视听室按地面半价收费,物业费按年交纳,业主应于每年5月31日前足额交纳当年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需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额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等作出约定。另查明,诉争房屋建筑面积182.21平方米,应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5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地下视听室面积60.12平方米,按约每月每平方米0.53元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被告未交纳。2014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于收到催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拖欠的物业费。被告逾期未付,双方遂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但过分高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综上,原告经书面催讨又依法起诉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安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2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802.78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其中,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所欠物业费2678.21元自2013年6月1日起计,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费2678.21元,自2014年6月1日起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姬永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洁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