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黄荣昌与钟振远、钟细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昌,钟振远,钟细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83-1号原告黄荣昌,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定县城郊乡。被告一钟振远,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岩前镇。被告二钟细招,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岩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昌诉被告钟振远、钟细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昌书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钟振远、钟细招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原告提供其名下所有的型号为WBAWX510的粤B984**的宝马牌小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钟振远、钟细招的财产(以实际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为准,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为限),待后处理;二、查封原告黄荣昌名下所有的型号为WBAWX510的粤B984**的宝马牌小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