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壁辉反革命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刑申字第00003号原公诉机关应山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再审申诉人袁世昌,男,1940年8月15日出生,湖北省广水市人,汉族,农民,住广水市马坪镇梅林正街47号,系袁壁辉之子。再审申诉人袁世昌因不服应山县人民法院(1952)庭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袁世昌申诉称:我父袁壁辉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从事地下工作,1952年被错当反革命分子而错杀。要求还历史本来面目,为我父袁壁辉平反昭雪。原审查明:被告袁壁辉曾加入红帮充任匪三青团分队长、副镇长等反动职责。惯以反革命、反人民为目的敲诈民财、强抓壮丁、杀害革命工作人员、勾引革命战士拖枪叛变,解放后仍不悔改,私藏枪支、造谣破坏并隐瞒罪恶、拒绝劳动改造等(该犯系革命家属)。依法判处死刑。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诉人袁世昌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应依法提供能证明袁壁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予以证明。现袁世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案件确有错误,不符合法律对刑事案件再审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世昌的申诉申请。审判长张海审判员牛继军审判员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