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圣金与莫世力、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圣金,莫世力,潘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52号原告:黄圣金,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莫世力,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被告:潘光辉,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圣金诉被告莫世力、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为4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肇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逢玉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