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莉与吴小明、张常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吴小明,张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吴小明,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常美,女,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莉与吴小明、张常美(2015)汀民初字第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小明、张常美已将房屋进行了变卖,申请人领取执行款39800元;另对其享有的股份抵偿申请人债权179186元,剩余81014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