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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丽文与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文,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李丽文,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始兴路边(合章路东润市场旁)。法定代表人:陈明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文诉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文以其与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文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