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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夫妻生活不和。2012年初,因买车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我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无音信,双方分居有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认识,经过几个月的相处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张瑞雪现年9周岁,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买车多次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原告于2013年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无音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原、被双方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有借原告父亲李素芳的30000元,提供借条一张。庭审中原告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共同债务借父亲李素芳的30000元,由原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2013)安民初字第525号判决书、借条及怀安县渡口堡乡南堰截村村委会的证明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便离家出走三年之久。且原告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瑞雪,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生活,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且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父亲的30000元,原告自愿偿还,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瑞雪由原告李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三、共同债务欠原告夫妻李素芳的30000元,由原告李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志刚代理审判员  冯延虹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