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扬涛、李洪录、董法祥、董富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扬涛,李洪录,董法祥,董富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书雷,男,汉族,住齐河县,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扬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洪录,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董法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董富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扬涛、李洪录、董法祥、董富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0元(退回150元)。审判员 孟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