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强与刘鹏、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本院高某与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6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高某偿还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已付利息81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执行费1680元。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依法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6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