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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胜利、黄艳、黄霞、石晚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利,黄艳,黄霞,石晚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黄胜利,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黄艳,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黄霞,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石晚香,女,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被执行人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执行人肖鑫,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黄胜利、黄艳、黄霞、石晚香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娄底市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肖鑫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其法律义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雨法楠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俊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