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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梁正华与大竹县聚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晓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华,大竹县聚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晓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梁正华。被告大竹县聚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东湖路城郊供电所二楼。法定代表人黄贵宣,董事长。被告曾晓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正华与被告大竹县聚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晓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正华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本院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梁正华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