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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640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委托代理人:颜伟新,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来自: